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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拟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条例
来源:北方网发布时间:2012年08月20日作者:

  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(草案)》近日提请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。为了将预防突发事件的关口前移,草案拟建立应对风险管理体系,对一些易发生突发事件的危险源进行评估,预先做好应对措施,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。

  草案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、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、危险区域进行调查、登记、风险评估,定期进行检查、监控,并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。对按规定登记的危险源、危险区域,应当按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。

  除了前期预防预警,草案还对中期处置救援到后期恢复重建作了详细规定。在处置应急情况方面,草案明确了四类突发事件处置的主体:一般突发事件,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;较大突发事件,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;重大突发事件,由省人民政府负责;特别重大突发事件,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或者根据国务院部署由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。